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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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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8/17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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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黑价联〔2012〕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区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管理。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第四条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按办园规模和教育质量可分为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三级及以下幼儿园。各幼儿园的等级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划分标准认定。第六条保教费管理(一)保教费是幼儿园开展幼儿保育教育所收取的费用。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二)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财政投入和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级别与保教类型共同研究确定,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收费标准为:示范园每生每月600元,一级园每生每月420元,二级园每生每月280元,三级及以下园每生每月155元。(四)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半日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50%。(五)托幼一体化的公办幼儿园,对2周岁以下幼儿可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六)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意见时,应要求幼儿园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2、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4、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5、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七条住宿费管理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幼儿园的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主要包括看护人员工资、水电消耗等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八条服务性收费管理(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由家长可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级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上限标准为: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各级公办幼儿园伙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