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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有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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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有条件.doc

上传人:yzhfg888 2019/8/17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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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有条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有条件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有条件颁布日期:2005-11-1  文号:    税种:企业所得税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白酒生产集团,在集团总公司下面,有4家非独立核算的酿酒分厂,还有两家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供应公司和销售公司。总公司不仅要对下属的各分厂和供应公司、销售公司进行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而且还负责将各分厂生产的产品统一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为了能尽量降低缴纳消费税的成本,我们总是以接近生产成本的价格将各分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到年底,我们总公司就要发生巨大亏损,而销售公司却要实现巨额利润。由于销售分公司要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我们总公司又连年亏损,无法实现亏损弥补,致使我们整体上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吃了大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总公司自2004年2月份,开始按照销售分公司的销售额收取10%的管理费,全年共收取销售分公司的管理费9020万元。2004年底,我们总公司实现利润500万元,而销售分公司则实现利润2200万元。然而,2005年5月22日,我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销售分公司进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时,以我们总公司收取管理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为由,不予承认销售分公司税前列支的管理费支出9020万元,(9020万元×33%)。为了彻底解决以上管理费不能在税前列支的问题,我们总公司于2005年7月10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第一条的规定,向我市地税局提交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然而,地税局却说我们根本不符合收取管理费的条件。请问:地税局为什么不同意我销售公司税前列支2004年度已经上交总公司的管理费? 答: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第五条第四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进行税前扣除管理费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你们的销售公司在2004年度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上交给你们总公司的管理费不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所以,你市地税局稽查局的观点是有依据的。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才可以申请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其总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