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法律规制问题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我国公用企业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导致的法定限制竞争,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这种公用企业的行政性和法定性在引入市场机制后,凭借其独占的优势地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其设立初衷,因此应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并重建法律规制制度。
、,习惯上称其为公用事业(Publicutilities)。虽然我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从经济学角度看其性质仍属于自然限制竞争,但是其形成和发展有别于西方国家。其产生源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对曾经深度受压迫的广大劳动者的呵护而其形成则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导致的法定限制竞争,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这种公用企业的行政性和法定性在引八市场机制后,凭借其独占的优势地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我国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
、搭售、索取高价、提出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排他性交易也已经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与现实的脱节构成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
“合理“存在也成就规制的迫切性。
二,我国规制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问题
1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基础不完善
。。而中国的公用企业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市场准八、价格确定以及普遍服务等)。而我国的公用企业改革一直没有对管制制度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管制的功能往往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国企产权管理的功能混杂一体。
2缺乏充分的信息系统
、企业其他相关行业甚至专家学者的声音。,或让少数人得利而大多数人受到损害。
,消费者运动发展不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