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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之规制.doc

上传人:gumumeiying 201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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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之规制
论文关键词:特许经营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特许人被特许人
论文摘要: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我国反垄断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崭新而富有意义的课题。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六种具体表现形式,对其规制首先要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其次要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明确列举特许经营中被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建立特许经营的豁免制度。
一、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
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的根本法律特征表现在:第一,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许可使用。特许权是一组复合的使用许可权,主要是商标、商号、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经销权、经营模式及其组合的使用许可。第二,特许经营的本质是以特许人的特许权授予为前提,对被特许人行使持续的监督、控制权的合同行为。第三,特许经营以特定的经营体系或经营模式为表现特征。从上述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来看,特许经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如果控制过当则有可能引起限制竞争的问题。
因为特许经营建立在特许人享有的一整套知识产权之上,,因此特许经营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即特许人为了通过向被特许人出售产品或原材料获得收益,,而这些原材料和商品均不附有专利因素。在搭售的情况下,搭售品一般都不是好的商品,被特许人因此丧失了自由选择质量更好、价格更便宜的原料和产品的可能,失去了部分商业赢利机会。搭售造成被特许人失去了许多选择的机会,从而限制了竞争,对商业活动造成不利后果,因此在许多国家被法律所禁止。
2。固定转售价格。特许人为了扩大其产品或服务的出售,防止被特许人之间的竞争,往往推行固定价格政策。固定价格实际上就是价格控制,即特许人通过签订价格协议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标准进行限定,不允许被特许人自行确定价格,或者被特许人要对价格进行变动,必须经过特许人的同意。
3艮制销售区域。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区域独占权,在该区域内不再指定其他被特许人经营业务,同时被特许人也被限制在合同中指明的场所进行营业活动,不得擅自在其他区域经营。这与横向限制协议中的划分市场行为十分相似,即竞争者之间分割地区、客户或者产品市场。划分市场协议的合理性在于其使得生产和销售更有效率,形成规模经济,降低销售成本。并节省运输费用,但在某些方面,它比固定价格更能影响竞争,它通过消除竞争者,剩下唯一的经营者。从而影响竞争。地域限制条款属于违法,原因在于其
“可能会导致市场的人为分割,妨碍市场一体化,妨碍资源自由流通和更大范围的自由竞争”。
。即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只能购买、经营特许人认可或指定的某些产品或服务,而不能购买其他产品或接受其他服务。与搭售一样,被特许人因此失去了购买质量更好的产品和接受更好服务的选择权。
。即特许人为保护自身权益以及维护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所有被特许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