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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doc

上传人:gumumeiying 201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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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文关键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反垄断法
论文摘要:行业协会具有维护竞争的功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对非会员正当竞争的限制、对会员竞争的限制以及协会之间的反竞争。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在范围界定、参与程度的判定标准、责任分担、处罚力度、处罚认定标准和豁免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迅速,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行业协会的行为也存在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
行业协会的涵义及其合理性考察
行业协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不同学者对之定义也不相同。一般来说,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自愿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其主要特征是:行业性,即以同行业企业或企业家为主体组成;自愿性,即行业协会的建立、运作和发展体现成员的自主意愿;非营利性,即行业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将利润分配;非政府性,即行业协会不是政府机关及其附属物,也不采用政府行政式的管理与运作机制,行业协会独立于政府和其他组织,其合法活动不受非法干涉;互益性,即行业协会不像企业那样谋取自身利益,也不是为整个社会谋福利的社会公益组织,而是为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团体组织。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行业协会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团体,这是探讨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一般而言,行业协会理应由企业自主推动设立,而我国大部分行业协会是在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由某些行业行政主管机关转变而来的,原有行政机关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交给了行业协会,使得这些行业协会具有了行政管理的职能,并将这些管理职能通过其章程加以规定,章程除了民间自律性外,又多了行政管理特色。这种政社不分的所谓“官办社团”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过大,阻碍了行业协会的发展。因此,要加强行业协会的法人治理,摆脱行政色彩,变成单纯的法人,减少对行政机关的依赖,从以前的紧密联系转变为和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同时政府也应该转变自己的行政执法观念,贯彻科学行政,把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从直接领导转变为间接指导。
行业协会在维护协会长远利益并实现行业利益最大化时,存在某种接近于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因此,行业协会可以很好地促进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可以承担部分应由政府履行的职能。在出现经营者谋求私利而从事限制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时,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需要国家授权政府进行干预,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来承担部分职能,在发挥其特有的沟通、协调、服务和监督等功能的过程中更容易被经营者所认同,可能会产生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制约政府为维护竞争而随意干预经济事务的权力。由于腐败、寻租行为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政府失灵现象时有发生,为防止政府失灵的后果出现,行业协会能够承担维护竞争的职能就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