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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yixingmaoh 2019/8/19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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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探索运用政府引导基金加快我市产业发展,实现产业强市战略目标,加大财政与产业融合力度,促进我市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规范设立和运作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盐政办发〔2016〕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股权投资或并购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产业经济。引导基金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终端、大数据、高端装备与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并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成长期企业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第三条我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管理模式参照《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盐政办发〔2016〕67号)执行(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区联动设立的引导基金,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管理委员会成员。第四条引导基金总规模50亿元,按照一个新兴产业一支基金,一个区域一支基金,一个牵头部门一支基金的要求,由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农委等部门牵头,分别在相关区域设立新能源产业引导基金、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高端装备产业引导基金、智能终端产业引导基金、大数据产业引导基金、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现代服务业引导基金、现代农业引导基金等子基金,2017-2019年分期到位,基金规模和子基金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到位情况进行调整。同时,为充分利用并购方式,促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可由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并购基金(子基金),与专业团队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的境内外并购。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一)市财政、市各主管部门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实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07号)中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的70%的投资资金和回收的以往年度债权投资资金;(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国家、省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四)市级其他类型政府资金;(五)市、区联动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中区出资资金;(六)引导基金运行产生的各项收益;(七)其他资金来源。第二章投资原则与方式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境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盐城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第六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直接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和跟进投资等方式。(一)直接投资是指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后由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到项目、企业的投资行为;(二)参股设立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子基金或并购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三)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和市场化基金参与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和市场化基金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第七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企业的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直接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商业计划书;(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四)最终决策。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第八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不含并购基金)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参股设立子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请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其中,对非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基金认缴规模的20%,对天使(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基金认缴规模的30%。单个子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国有资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超过50%;(二)新参股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