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示范校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规范科普示范学校管理,进一步发挥科普示范学校在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实效,在认真总结我省创建科普示范学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科普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推动中小学校进一步重视科技教育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为目标,主动、慎重、科学、有效地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省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第三条山东省科协、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共同负责山东省科普示范学校的验收和认定。第四条山东省科普示范学校采取动态管理机制,采用末位淘汰办法。全省总量控制在200所以内,有效期5年,到期后将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者淘汰。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凡经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具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条件的,均具备申报省级科普示范学校的资格。第六条申报省级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三年内无违规、违纪事项。(二)成立有学校领导负责的创建科普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至少有2名或以上人员负责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三)学校能将青少年科技教育列入总体发展目标,制定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安排,并将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纳入本校学年(学期)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体系。(四)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或以上专题会议,总结交流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学校科技辅导员建设、培训、考核、奖励制度,定期表彰优秀科技教师和品学兼优、积极参加科技活动的学生。(五)学校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兼职科技辅导员队伍,并为其开展科技教育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校内科技辅导员热心青少年科技教育,掌握科普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辅导员数量能够满足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需要。(六)学校能够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活动提供人力、物力等支持,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七)学校建有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相匹配的科技活动室(馆)、实验室和图书室、计算机室,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和设备,科普书籍不少于学校图书室总量的30%,学校科技教育场所不小于150平方米,配备能满足开展科技教育需要的必备器材,并得到有效利用。(八)学校校园文化和环境设计中,具有科普宣传教育的氛围。校内建有科普宣传画廊等宣传阵地,并能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网站、校园报刊等,开辟固定科普板块,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九)学校积极开展科技教育方面的理论研究,组织科学学科教师参加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科技教育交流考察、理论研讨、学习培训和论文征评等活动,原则上每名科学教师每学期参加不少于2次交流培训或评比活动。(十)学校将每学年科技教育活动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按照学校实际在校学生数,每学年人均不低于3元。(十一)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工作的宣传工作,每年在市级或以上的报刊杂志上报道学校科技教育的事迹,校内刊物每期均有科技教育工作动态。(十二)积极加入山东省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学校是山东省青辅协会员单位,并有3名以上科技教师为省青辅协会员。学校能积极参加省青辅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