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根管治疗齿外伤性脱落的法医学鉴定
【关键词】牙外伤;损伤鉴定
【中文图书号】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0s1-02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不同程度的牙齿损
伤所应认定的损伤程度,其前提条件应是正常牙齿。
而行根
定的关键。作者结合具体检案进行分析讨论。
案例
伤者陈某。男,49岁。2005年4月14日晚因纠
纷被邻居田某打伤眼部、口部。急诊查:左眼角肿胀、
球结膜充血,耳鼻无出血,+脱落伴出血,口唇挫伤
伴血迹,左中切牙ⅲo松动,+ⅲ。松动。
2005年4月15日。公安局鉴定结论为:+齿脱
落。构成轻伤。
2005年4月20日、2006年5月16日牙医周某
分别向警察和法官证实:损伤当时+脱落,+ⅲo松
动。+两颗牙几年前做过根管治疗,+做过根管治疗
和光固化贴面修复。这几颗死髓牙牙根拔长。
2005年9月,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田
某管制1年;2005年10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终审裁定:维持本院终审裁定和市人民法院的
原审判决。
讨论
陈某牙齿外伤后脱落是否构成轻伤,是本案问
题的关键。在再审程序中,组织了部分法医对该案进
行了分析讨论,一种意见认为:根管治疗齿是人体的
正常组织,具有正常齿的功能,不能因齿病经过治
疗,就否定其为健康组织,且损伤局部软组织挫伤也
佐证了外伤的存在,故认定轻伤并无不当。另一种意
见认为:根管治疗齿本身就是病变的牙齿,与正常齿
有着本质的区别。类似于义齿,不能认定其为轻伤,
或者考虑牙齿病变的因素,不宜认定其为轻伤。笔者
支持第一种意见。
一
、根管治疗及义齿的有关理论
根管治疗是用机械和化学方法清除根管内的病
源刺激物,通过根管消毒和充填,去除病源存在的条
件,以达到防止根尖周炎发生和促进根尖周病治愈。
,封闭根
尖孔或形成瘢痕愈合;对于慢性根尖周疾病则是在
。对于部
分牙病患者而言。虽经根管治疗,由于疾病自身的原
因或手术的不适当等。病齿并未愈合,而是继续加重
原有的疾病程度。致病齿根尖吸收、牙齿松动、脱落。
病变齿经根管治疗后出现理想结局为正常的健康
齿。未出现明显治疗效果的。则属病齿的范畴。
义齿是非人体这一生物体的组成部分。具有更
换或修复的特性。这与生物体牙齿有着本质的区别。
故根管治疗齿与义齿类似之说不能成立。
二、根管治疗齿的鉴定取决于病变齿的不同结局
、折断可以更换或修
复,即使是外伤所致,也不评定损伤程度。
本文重点讨论根管治疗齿不同结局的鉴定问
题。(1)、根管治疗后,病齿呈骨性愈合或瘢痕愈合,
应视为健康牙齿。根据脱落或折断的齿的数量评定
损伤程度;(2)、根管治疗后,病齿效果不明显,牙齿
根尖吸收、松动,在轻微的外力作用下。病变齿就会
脱落,此时,外伤只能是一种“诱因”,不应评定损伤
程度。对此类鉴定应非常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