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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印章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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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印章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19/8/21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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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印章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6、印章管理制度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申报及审批流程,确保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避免印章乱盖风险,特制定本制度。一、印章种类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及人名章四枚印章。二、印章的刻制1、公章及合同章的刻制由人力综合部负责办理,财务章及人名章的刻制有财务部负责办理;因工作需要需申请刻制其他印章,印章需求部门向人力综合部提出申请,经董事长审批后刻制,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2、公章及合同章的更换,由人力综合部提出申请,财务章及人名章的更换,由财务部部提出申请,经董事长审批后刻制;三、印章的保管1、公章及合同章由人力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章及人名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2、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3、印章使用,需填写《印章/证照使用申请单》(请见附件)并由其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印章使用分为不需外带及需外带两种情况,《印章/证照使用申请单》中专设此项,填写时必须注明。不需外带的情况,公章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带离人力综合部办公室。4、为避免多部门同时用章的情况,在用章前至少1天对公章进行使用预约。三、印章的使用申请及授权人名章的使用使用申请及授权由财务部进行总结。印章的使用分为中商务业务授权使用申请、具体事务授权使用申请及特别用章使用申请三种:1、商务业务授权使用是指对各部门开展基本商务业务授权盖章,包括招投标工作、合同跟踪、合同签订、合同审核,经授权后各部门产生相应的盖章权限。其中总部市场经理及各分公司负责人可被授权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审核、合同签订及盖章的责权;主管副总可被授权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及盖章的责权;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架构合同由董事长直接负责审核、签订及授权盖章。2、具体事务授权使用是指商务业务以外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公章使用。其中涉及担保、制度规定、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需各省分、省筹及中心申请申请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报请董事长审批;一般事务由各部门申请,各部门负责人授权盖章。3、特别印章使用特别印章使用分为两种情况:(1)当公司员工需超出授权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协议向公司申请用章时,经公司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公司董事长可向办理该事务的公司员工出具专项事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司经办人,可对外进行书面文件或合同、协议的签字及盖6、印章管理制度章。(2)因公司内部员工私人事务向公司申请用章,无论任何情况,印章均不可外带。用章之前,除了该员工部门负责人对用章需求进行审批外,人力综合部也要对其申请事务进行二次审核后方可提供印章。附件印章/证照使用申请单20印章管理制度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二十、印章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公司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公司公章使用与管理1、公司印负责统一保管和使用,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任意委托他人代行职权。2、公司印章要锁入保险柜内,防止被盗用。3、使用公司印章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由经办人填写公司《印鉴使用单》(见附件1)。4、加盖公司印章应在综合部内,不得随意将公司印章携带外出使用,如特需携带外出由经办人填写《印章携带外出申请单》(见附件2),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携带外出。5、盖章位置要恰当,字组要端正,图形要清晰。二、公司财务章的使用和管理。1、公司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不得委托他人代管。2、公司财务章仅限用于公司财务业务方面使用,不准用于任何其他业务盖章。3、公司财务章要锁入保险柜内,防止盗用。4、公司财务章原则上要在办公室内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经办人必须填写《印章携带外出申请单》(见附件2),并写名原因,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携带外出,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发生丢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5、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附件1:印鉴使用单日期:附件2:印章携带外出申请单年月日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摘要】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有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但刑事诉讼中对此却没有涉及,随着人权保护的不断发展,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该制度的构建模式进行探析,以期对该制度有一更好的理解。【关键词】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而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的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并未作出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有所提及,该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就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这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事诉讼管辖异议进行了说明,鉴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