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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侵权法第四讲 侵权损害赔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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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讲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损害与侵权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上的补偿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后果的形式和类别
传统大陆法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式:
恢复原状—广义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狭义的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理论上的分类:
填补损害类型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理论上认为,这些责任方式的适用,不以责任人的过错和损害的发生为要件。
二、损害与侵权损害赔偿
(一)损害的概念与特征
损害的概念
损害,是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不利益状态),该不利后果为侵权责任法所认可,受害人可获得侵权责任上的救济。
损害的特征
损害在事实方面的特征:
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相对的确定性;对受害人具有不利性,即受害人实际处于不利益状态
损害在法律方面的特征:
是法律认可的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救济性。法律认为无需救济的损害或者无法通过侵权责任法救济的损害,为“不可救济的损害”或者说“不为法律所承认的损害”
法律对损害的可救济性予以限定:
以加害行为的不法性限定损害;
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和利益是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损害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相关性;
人身损害或者人格关系的损害,以法律有明确规定者为限;
从数额上对财产损害予以限定;
以严重程度来限定损害.
损害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
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损害是构成赔偿损失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