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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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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8/24 文件大小:9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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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调换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笫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R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的家庭。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住房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住房实物房源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情况和中请家庭数量,按保障对象中请先后次序实行轮候制,轮候期限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核算补贴发放金额,提交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发放到户。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租补分离、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统一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屋租金,然后由市政府按照保障对象收入类别分梯度进行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级别为:(一) 对最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发放补贴。(二) 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给予70%租金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给予20%租金补贴;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市场平均租金的40%给予补贴。(三) 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给予40%租金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给予20%租金补贴。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屋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补贴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住租赁房建设(配建)管理、房源运营维修管理、准入配租管理、调换使用、复核退出管理、住房查档、住房保障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指导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业务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业务机构承担。市监察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分配、退出等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筹集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发放公共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立项审批、申请上级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工作。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制定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征转及土地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相关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管理等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