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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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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luyinyzha 2019/8/24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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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标签检验第六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符合性检测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日常检验监督工作结合进行,不作单独抽样。第八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第九条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三)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第十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第十一条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