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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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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docx

上传人:wangzhidaol 2019/8/25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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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日期】2010-07-22【生效日期】2010-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长春市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2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崔杰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储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第六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七条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八条第八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九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三)闲置满二年的土地;(四)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五)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第十条第十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需要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按照申报土地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土地价款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市房地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已经确定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再行变动;市建设、规划、房地、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变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按照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