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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原告庭审陈述及辩解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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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原告庭审陈述及辩解意见.doc

上传人:012luyin 2019/8/27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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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06原告庭审陈述及辩解意见敬致:区人民法院关于:1427号案呈送:原告庭审陈述及辩解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就原告张菲诉被告海南永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参加了法庭调查等庭审活动,现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就该案作如下陈述及辩解:一、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13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1、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2、被告关于延长施工期限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提供相关证据,拟证明因下雨、台风、燃气管道安装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相应延长工期,原告认为被告该抗辩无理,因为: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均存在缺陷,且已经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依法不应予以采纳,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二,下雨及台风不必然导致工地停工,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雨,施工方会有相对的施工方案来应对,比如,对不受下雨影响的室内部分工程进行施工,而不是一律停工。第三,被告提供的施工日志与气象台的天气记录相矛盾,明明气象台的天气记录显示为无雨,但施工日志却显示为因雨停工,这可以看出施工日志极有可能是被告为了本案而编造的。第四,退一万步讲,若天气等原因确实对工期造成影响,被告应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时间通知原告,但被告并未通知原告,也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明给原告。第五,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被告应当知道燃气管道安装需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其应早有准备,预留充足时间办理相关申请手续,但被告并未如此,证据二已明确记载由于被告开发的楼房“庭院由于没有复土原因,还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燃气管道无法正常安装因此,并非政府原因导致交房时间顺延123天,而是由于被告不具备燃气管道施工条件等原因,导致延迟交房,而且是否安装燃气管道并非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因此被告以燃气管道安装时间延迟为由主张交房时间顺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事实上,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和施工单位进行工期约定的时候,就应该充分考虑到海南天气等因素,并根据气候提点,合理预计工期。由于下雨、台风等天气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承担预计工期不足的风险。而从本案被告和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的交房时间也可以看出,被告对于开发工期预计相当的充足,原告于2011年9月份去被告处看房时,被告的整体项目均已主体封顶,按照正常推算,半年到一年时间足以竣工验收交房,但是被告在合同中还是约定了到2013年4月30日交房,预留了一年半多的施工期。而在永生华府项目附近的水晶城项目,在2011年10月份的时候尚未开工建设,但是该项目已经于2013年上半年通过竣工验收并向购房者交付使用。由此可以看出被告逾期交房完全是被告故意拖延工期导致无法按期交房,被告开发的永升华府早在2011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