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3年8月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住房;(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单位集资建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用地投资建设的住房; (四)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渠道。第七条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应当按栋或者按单元集中安排。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第三章资金筹措和政策支持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三)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六)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它投资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七)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八)社会捐赠资金;(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十)其他资金。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不足建设资金由市、县(区)分担。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除可以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配建面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有房屋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配建单位自行管理,执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并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多种渠道筹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收益比例按照投资额确定。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两年以上的学生和稳定就业三年以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以下;(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三)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第十八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第十九条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