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3年8月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兰州 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 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建 设单位确定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部门审定后报市 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住房;
(二)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单位集资建房项目 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用地投资建设的住房;
(四)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 社会捐赠;
(六) 其他渠道。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配建不低 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 交的方式和时间。
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 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 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不超过 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 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应当按栋或者按单元集中安排。建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包括:
(一)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 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 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 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 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它投资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
(七) 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A)社会捐赠资金;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十)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
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不足建设资金由市、县(区)分担。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 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