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卫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我院相关科室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第三条培训经费预算由医院实行总量控制。各科室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第四条各科室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各科室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各科室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由院班子会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主管科室和院班子会审批。1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科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举办单位在核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授课老师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若培训要求食宿自理的,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八条 参训人员赴外地参加培训,往返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第九条 除上级部门及项目支持的有明确标准以外,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各科室应在综合定2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交通费和住宿费伙食费讲课费其他费用合计809010060330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 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 培训费由组织培训的单位承担 ,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比选行业3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