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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特情在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docx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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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特情在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情在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当下,绝大多数一般刑事案件的侦破,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而对于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特别是有一定隐蔽性、组织性、依靠一般侦查手段难以及时侦破,从而持续危害社会的毒品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允许使用诱惑侦查这一特殊而有效的侦查措施。但因立法上尚无完善的规定,使得诱惑侦查之界限把握成为合法侦查的必要规制。一个合法、有效的侦查手段,其功能的司法实现,能保障侦查权的良性运作,如若滥用则也会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手段。因此,对诱惑侦查这一概念及衍生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制度体系内全方位的分析以及体系外的社会反思是必需的。
一、“诱惑侦查”概念的提出与性质分析
毒品犯罪案件具有犯罪群体关联性强、犯罪手段隐秘性强等特点,犯罪分子通常单线联系,并且交易双方往往不使用真名实姓,流动性强,犯罪的实施相对隐蔽,赃物查获困难,这些都给侦查机关发现犯罪行为、收集犯罪证据、依法指控犯罪带来极大的难度。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大多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以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
所谓诱惑侦查,国外又称之为特情侦查、刺激侦查或者卧底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侦破犯罪案件,使用特情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一举将被诱惑者抓获的特殊侦查手段。作为侦破特定犯罪案件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对此问题的规定仍然是个空白,但其早已为侦查实践所采用,广泛运用于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网络犯罪等用常规侦查方法难于侦破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每年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采用“诱惑侦查”手段侦破的案件已达
三分之二以上。而在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通常被表述为“特情引诱”,一般指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为了取得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特意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诱使其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在交易时将其人赃俱获,从而取得控告犯罪的证据。[①]
诱惑侦查中的所谓“特情”,俗称有“内线”、“线人”泛指打入犯罪团伙内部或与犯罪分子接触从而获知案件线索的人,“特情”人员的构成有许多种,一般是侦查人员在侦查特殊案件中使用特殊手段或方法雇佣或收买犯罪集团中的成员或其他人,为其提供有效的案件线索或实施特定行为施以引诱,促成犯罪嫌疑人自行暴露时将其抓获或捣毁犯罪集团,进而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在当前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人员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因痛恨毒品犯罪而自愿当“特情”的人;另一种是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而又或多或少知道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其它犯罪线索的人,即被逆向使用的人员。
诱惑侦查的外延包括犯意引诱和条件引诱两种类型。犯意引诱指行为人本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人员的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条件引诱是指行为人本身有犯罪的主观意图,特情提供机会、条件,嫌疑人从而实施犯罪。而数量引诱是条件引诱在毒品犯罪中的细化,是指行为人本身有犯罪意图,正在试图买卖毒品,其中特情不是自然地促成犯罪行为向前发展,而是出于某种目的,人为地加大毒品买卖的数量,可能使本不够判死刑的案件演变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此外,还存在“间接特情引诱”,是指受特情引诱的嫌疑人又引起本没有犯意的其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或加大数量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