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及立法思考
毒品犯罪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它不仅诱发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往往与国际恐怖势力、黑社会组织、腐败问题、洗钱犯罪等联系在一起,严重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当前,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影响,我国毒品犯罪既面临着境外毒品渗透加剧与国内毒品来源增多的双重压力,又面临着海洛因类传统毒品继续发展与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迅速蔓延的双重压力,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复杂,“毒品在我国的泛滥尚未越过高峰期”。毒品犯罪是由具体的一起起毒品案件构成的,毒品案件分为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文所讲的毒品案件主要是指毒品刑事案件中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这些毒品案件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类特殊案件,与通常的刑事案件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和特点,这些特点反映出毒品案件在侦查中证据难以收集。“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证据是案件的生命,是案件的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依法收集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核心任务。因此,在毒品案件侦查中需要监听,诱惑侦查、卧底、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如何运用诱惑侦查获取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是我们要探讨研究的一个问题。
一、毒品案件的特点与证据收集的难点
从办案的实践来看,我们把毒品案件人为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毒品案件是指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即违反我国禁毒法律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非法活动。与毒品有关的非法活动包括种植、制造、走私、贩卖、运输、容留、非法持有和吸食毒品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狭义的毒品案件,是指毒品犯罪案件,即触犯刑法,从事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案件。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案件包括种植、制造、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和引诱教唆帮助他人消费毒品的犯罪行为。具体是指具有我国《刑法》第六章节七节规定的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毒品案件的特点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其它犯罪,均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毒品案件应该是刑事案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毒品案件有许多相对于一般通常刑事案件普遍存在的个性特点。
1、侦查的形式不同
通常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形式是一种由“果”到“因”的回溯推理,是从“案”到“人”的一种侦查形式。比如,一起凶杀案件的发生,接到报案后,经过现场勘查,确定侦查方向,刻画罪犯脸谱,最后。通过一系列侦察手段的运用,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毒品案件,尤其是贩毒案件,有一个预谋、筹资、购买、运输、贩卖等过程,甚至在这一过程中跨国境、跨省际,毒品案件的侦查主要依靠“手段”和“谋略”,是一种由“人”到“案”的侦查形式。通常的刑事案件侦查目的是以证据来证明“过去”犯罪经过发生的事实,而毒品案件侦查的目的是证实“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或者毒品犯罪“下一步发展”的证据。
2、表现的形式不同
通常的刑事案件一般是受法律保护的客体受到了侵害,因为犯罪行为产生了法律所禁止的法律后果。也就是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中的两个主要方面,犯罪主体与被侵害客体,他们表现的是一种利害关系,是一种冲突。而毒品案件特别是贩毒案件,是以毒品作为“商品”,通过买卖来达到赢利的目的,没有明确的侵害客体,他们表现的是一种利益关系,是一种利用。因此,毒品案件除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强迫他人吸毒案件有受害人以外,其它毒品案件中没有被害人陈述的证据. 从这一形式可以看出,毒品案件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它所侵害的是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毒品犯罪之间是一种亲和的关系。
3、毒品案件没有特定的报案人
通常的刑事案件的成立,大多数是通过报案而发生的,报案人可以是案件的受害人、案件的知情人、目击者、发现人等。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刑事案件往往是案件已经发生(或开始或正在进行),危害的结果已经出现(程度不一,包括未遂,中止)。而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特定的报案人,也没有具体的犯罪结果。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贩毒案件是经群众检举揭发的,但这是与一般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是有区别的。毒品案件一般是从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后,经过初步查证,才开始立案侦查,而不是犯罪结果的出现,更不是犯罪的结束。
4、毒品案件一般没有具体的发案现场
通常的刑事案件发生以后,一般都有犯罪现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获取各类物证,如血迹、毛发、精斑、工痕、足迹、指纹以及现场遗留物。刑事案件的现场一般局限在一定区域或者是某一“空间”,地域性比较明确。而毒品案件往往没有特定的具体的发案现场,案件涉及区域广、面宽、线长,有时一桩贩毒案件会同时出现多个情况各异的破案地,有的还涉及境(国)外和几个省、市。毒品案件特别是贩毒案件,一般是以“筹资”、“携带”、“贩运”、“买卖”等形式来实现犯罪的,是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也只有通过这种“特殊的贸易”方式才能达到其实施犯罪所追求的结果。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