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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纠纷案【EN一审关于EN刘诉彭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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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纠纷案【EN一审关于EN刘诉彭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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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纠纷案【EN一审关于EN刘诉彭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审离婚民事判决书】关于刘**诉彭**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网友提问:
关于刘**诉彭**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昆民一初字第193号
原告刘小琴,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重庆市长寿县人,住昆明市关上宝海路13号宝海豪园菊轩6楼B座。
诉讼代理人訾松山,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彭少华,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县人,系云南光远彭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李荣仙,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刘小琴诉被告彭少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11月15日、11月28日在本院组织下进行了证据交换。2005年12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小琴及其诉讼代理人訾松山、被告彭少华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荣仙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91年8月在重庆市长寿县龙河镇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先后于1992年6月、1995年3月生育两子彭铜、彭野。夫妻曾患难与共、辛苦创业,但被告在事业有成后,对原告渐有嫌弃之意,从对原告态度生硬、不闻不问到近几年来经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甚至在今年年初将原告逐出家门、流离失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彭铜、彭潇翔(又名彭野)由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人,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依法分割价值2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云南光远彭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三公司)中彭少华的出资580万元、座落于本市宝海路13号宝海豪园菊轩B幢6楼价值90万元的房产一套(含车库)、价值100万元的云ABQ059宝马越野车及家用电器(SONY背投彩电1台、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1台、电脑1台、沙发1组);(四)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一)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同意;(二)2个婚生子及1个继子均由被告抚养;(三)双方当事人既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四)诉讼费依法承担。原告主张的存在家庭暴力不属实。
根据庭审和各方当事人所确认的无争议事实,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自由恋爱,并于同年9月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与前妻生育的一子彭锦(1987年5月14日出生)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1992年6月27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名彭铜。1995年3月11日,又生育一子名彭潇翔(原名彭野)。
2002年1月,,,,,价款为9万元。原、被告双方在案件审理中,均认可该房及车位现值为85万元。2004年4月27日,原告自被告存于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昆明市城东支行昆交会分理处的帐户上取走100万元存款。同年9月25日,原告将该款存于其母程淑芳在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昆明市官渡支行兴关分理处开设的帐户上。2004年7月,被告购买了牌照为云ABQ059的宝马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05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