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
为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推动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也为各类用人单位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地首位,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力量,以我区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采用“专业对口、订单见习、政府资助”的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岗位训练和实践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就业见习对象与2009年工作计划
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毕业生。2009年,全区计划建立12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8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建立见习基地数量和计划见习人数见附件1)。
三、就业见习服务机构与职责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见习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人事、教育、财政、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等部门联合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自治区见习办设在自治区人事厅,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各级见习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受理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检查评估和奖励工作;
(三)组织就业见习岗位公益性供需交流活动;
(四)负责就业见习岗位征集、汇总、信息发布及就业见习证书的发放;
(五)负责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中政府资助部分的发放工作;
(六)见习办职责内的具体服务事宜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承办。
四、就业见习基地
(一)申报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
、技能含量的见习工作岗位,其中,申报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一般每年能提供80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申报盟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一般每年能提供50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申报旗县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一般每年能提供20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
,具有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能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见习条件,以及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防止就业见习过程中发生事故。
(二)申报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程序
,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表》(附件3),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报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盟市级见习办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见习办申报。
,见习办与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
4)后,正式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评估考核制度
各级见习办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根据检查评估情况,评选出一批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示范基地,并给予奖励;对经评估达不到就业见习要求的基地,见习办要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连续2次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五、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
每年根据就业见习基地上报的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见习办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向自治区各高等院校及时通报,并通过内蒙古人才网、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各地人才网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基地名称、就业见习岗位、就业见习人数、就业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二)推荐就业见习人员
报名参加就业见习采取由各高等院校推荐或高校毕业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