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档案局: 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及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水利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档案管理。二、验收组织及准备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应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的领导下,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第四条凡属重庆市水利局接收的重点水利工程档案(重庆市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等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市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凡属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局接收的一般工程档案,必须由区县档案局、区县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区县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第五条进行档案专项验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四套完整的、装订整理成册的工程档案进行专项评分验收。(建设单位就是管理单位时,可只需三套)。三、验收程序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设计、使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对项目档案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项目(工程)档案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包括机构、人员等); 、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 ,并注明已移交的卷(册)数,图纸张数等有关数字。 、准确,系统性的评价及档案资料在施工、试运行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解决措施及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产生的影响。第七条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内容完成单位工程的技术文件材料(含竣工图)收集、编制,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并发出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知,由水利局档案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第八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项目已按有关规定要求全部完工后,在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发出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知,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水利档案管理部门即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第九条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市水利局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利部门)报送1套按要求收集整理的工程竣工档案。市水利局只接收中型及以上工程档案,具体内容见附件4中主管局存档。另外三套分别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存及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中型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向重庆市水利局档案部门移交档案时必须同时移交制作的光盘一套(解说词必须达到真实、准确、系统、完整、具有依据、凭证作用和研究价值)。四、验收等级评定及质量要求第十条水利建设工程档案质量采用等级评定法,在验收时对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整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评定采用100分制评定。工程档案的完整性35分,对缺项和内容不完整的适当扣分;工程档案的准确性35分,科技档案材料的内容反应施工的实际,真实可靠,图物相符;工程档案的系统性10分,符合归档要求20分,<参见档案整理要求一、(二)条>。第十二条等级标准 90分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附件一)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工程)档案资料验收登记表 (工程)档案移交书 :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评定表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应得分扣分实得分一 35分完整1前期文件材料的项目及内容齐全6 2设计文件材料的项目及内容齐全2 3施工技术材料的项目及内容齐全15 4竣工图(新蓝图)齐全5 5竣验收文件材料的项目及内容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