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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中战争受害者的救济
●管建强
【内容摘要】国际人道法创立的保护和救济战争受害者的规则可以追溯到年前的海牙
第四公约。该公约规定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受害人拥有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可是获
得救济的民间战争受害者只是少数。从各种战争受害者救济的方式以及相伴随的法律障碍中可
发现国际人道法在救济战争受害者机制方面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条约
一
、引言
在近代国际法的末期,国际法产生了对违反战争法规行为的赔偿原则。国际社会认识到如
果能够使一个交战国对于它的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都给付赔偿,这无疑是保
证合法作战的一种间接方法。这一共识在第二次海牙会议上获得了确立。在《年关于尊重
陆战法律及习惯之海牙第四公约》中就明确了这点,其第条规定:“违反《年关于尊重陆战
法律及习惯之海牙第四公约》法规条款的交战方,如果情况必须的话,有责任进行赔偿⋯⋯。”
谈及保护战争受害者的国际法规,会令人们想到二战以后的《日内瓦议定书》。广义而言,现
代国际人道法是长时期以来规范化进程的成果。其更为直接的渊源,可以追溯至世纪晚期的
战争法规及战争习惯的法典化运动。这一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两套规范体系作为它显
著的特征:一为海牙法体系,它规定了限制或禁止战争中作战的具体手段和方法;二为日内瓦法
体系,它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关于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尤其是非战斗员,以及那些未参与战
斗或不再参与战斗的人员。①随着年日内瓦公约的年两个附加议定书
被采纳,国际人道法的这两大分支得以融合。
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以尊重人的生命与尊严为宗旨,是对那些没有或不再直
接参加战斗的人伤者、病者和遇难船者、因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以及平民提供保护。任
何不法行为,即对国际法下的义务的违反,都会产生给与补偿的义务,这是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
·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
①参见·比尼翁:《日内瓦法律体系和海牙法律体系》,《红十字会国际评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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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②这些基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情况。、
类似的就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进行赔偿的要求,在年日内瓦公约的年第一附加
议定书》第条中明确地得到了重申:“违反各公约或本议定书规定的冲突一方,按情况所需,应
负补偿的责任。该方应对组成其武装部队的人员所从事的一切行为负责。”④
一百多年来,国际人道法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推动追究国际个人刑事责任方面,日
内瓦四公约和日内瓦议定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而言之,国际人道法的发展推动了年
罗马刑事法院的建立,它增强了人们对未来尊重人的生命与尊严的信心。但是,就违反人权法和
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被害人而言,这一问题仍然含糊不清。④尤其是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下的战争
受害者,在较多的情况下,受害者难以获得国际人道法上所规定的赔偿救济。他们难以获得赔偿
救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受害者国籍国在缔结和约时不仅放弃了战争受害者对加害国
的受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自身也没有对受害者进行补偿;第二,加害国方对战争受害者个人的诉
求以主权豁免,或根据国际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