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孙少岩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 130012)
摘要:公有制条件下的国有控股企业与私有制条件下的股份制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在界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关系上,国家是运用职位权利而不是私有财产来界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使用权、支配权决定了所有权的具体运用形式,与通常的所有权决定使用权、支配权的逻辑关系不同。公有制社会普遍地存在着以公权谋私利的可能性,随着政企分开向企业下放权利,减少外部对企业的干预,由国家控制全部经济利润转向国家和企业共同分享利润,从而为经营者使用和支配企业留利创造了条件。在股份制改革中,经营者和上级主管部门之间形成了产权股份化和管理官僚化相结合的“股份官僚经营制”。
中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放权让利开始的,从增加企业经营自主权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政企分开的目标都是逐步深化的进程。改革进行二十多年,无论是改革的具体形式,还是改革的最终目标,都发生了一些深刻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不是经营方式,而是由于所有权不分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于是国有企业改革就转变到所有权的改革上来。一般认为股份制是中性,不同所有制下的企业都可以采用,股份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创造出来的一种资本社会化的重要实现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近年来一些学者从私有制条件下股份制企业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开始研究,试图设计一套机制克服我国国有控股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这引起人们的一些思考:私有制条件下的股份制企业与公有制条件下的国有控股企业究竟有什么样区别?这个问题又反迫使人们进一步思考什么是公有制这样一个看似简单但实际并不好回答的问题。文章讨论这两个问题,并在最后探讨公有制条件下股份制可能演化的方向。
首先,分析一下什么是公有制,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为了讨论问题集中,我们只研究全民所有制。由于国家作为唯一的全社会代表机构,全民所有制的统一的公有权必然由国家或政府来代表和行使,因此全民所有制就是国有制。
近年来,关于所有权的讨论很多,通常是援引罗马法的观点,所有权(产权关系)是指对生产资料拥有明确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但这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对所有权下的定义。对公有制下的产权关系的理解不同于私有制下对产权关系的分析。以收益权为例,在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在生产过程中获得收益被认为是正当的。但是在公有制条件下,按照经典作家理想,社会主义的理想是消灭剥削。单纯根据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益属于不劳而获,是剥削的体现。因此在公有制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凭借所有权不可以具有收益权。在私有制条件下,定义所有权总要涉及外部关系,如交易关系,债务关系等,而研究公有制条件下的所有权必须从内部关系入手。有人根据每个社会成员没有单独享有收益权,就否认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这就是错误的。那么公有制怎样体现每个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呢?当全体人民拥有生产资料,成为主人,就法定地要求同生产资料相结合,即每个成员拥有就业权(除了违法乱纪遭到开除以外)。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都实现了充分就业,这不是偶然的,而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所谓公有制下的产权关系,不外是把生产关系描述一遍,即生产资料公有、生产按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计划体制和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