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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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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8/31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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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快速推动赫章县城市棚户区改造,依法保护城市棚户区内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赫章县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房屋征收单位、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单位:赫章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赫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 赫章县双河街道办事处房屋被征收人:陈家湾湾片区涉及房屋被征收户二、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一)征收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的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为准)。(二),涉及棚户区改造住户共232户,房屋数据以具体丈量为准。三、计价标准(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含土地使用权价值)框架结构房屋3380元/平方米,砖混房屋3250元/平方米,砖木小青瓦房屋2800元/平方米,砖木石棉瓦结构房屋(含土木结构)2460元/平方米。(二)安置房和商业用房评估价(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住宅:4500元/平方米临街底层商业:34000元/平方米四、被征收房屋产权、、户数认定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认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被征收的房屋为标的,认定为一户。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有效证明为主要依据。(1)2007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违法建筑在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后,按本方案进行补偿。(2)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18日建成的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限内主动配合拆除的,违法建筑住房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收取处罚金后,根据房屋结构按本方案进行征收安置。被征收人家庭所有房产核算不足人均2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3380元/平方米的单价购买住房;不配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拒绝拆除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拆除,不给予补偿。(3)2013年4月18日至房屋征收公告下达之日修建的违法建筑,主动配合拆除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工料补偿;不配合工作,拒绝拆除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拆除,不给予补偿。(4)房屋征收公告下达后建成的违法建筑,按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拆除,不给予补偿。:上有完整屋顶、周围有墙体、具有固定基础、供人长期居住和生产生活的场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按构筑物进行补偿。(1)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合法证件载明的有效面积为认定依据,对数据认定有争议的,以据实丈量数据为准。(2),计算1/2面积,()计算全面积。(3)层数认定。被征收房屋按自然层划分层数,楼顶有跃层的,跃层面积为顶层面积50%(含50%)以上的,该跃层为自然层;跃层面积低于顶层面积50%的,不能算为自然层。五、补偿安置本征收项目范围内住宅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一),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作价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只有一层的,根据原房补偿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