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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学 第二章 植物检疫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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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学 第二章 植物检疫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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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学 第二章 植物检疫法规.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节植物检疫法规法规:又称法律规范,由国家政府或权威组织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国内传播蔓延,保护农业和环境,维护对内,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的法令对进出口和国家地区间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与监督处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检疫输出国输入国一、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和发展最早的植物检疫法规是1660年法国为防除小麦秆锈病而颁布的铲除中间寄主小檗的命令。1、植物检疫法规是人类同病虫害长期斗争的产物1860年葡萄根瘤蚜传入法国,使法国葡萄种植面积的1/3地区受到毁灭性的打击;1873年德国针对葡萄根瘤蚜公布了《禁止栽培葡萄苗进口令》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葡萄根瘤蚜为害状2、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规定向综合性法规发展191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植物检疫法》1944年美国通过了《组织法》,授权主管单位负责有害生物的治理及检疫工作;1957年美国颁布了《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进行补充和修订。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二、国际植物检疫法规1、国际性法规与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颁布。主要任务是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地防治有害生物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是目前植保领域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个国际公约。《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on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SPS)-世界贸易组织(WTO)颁布。总的原则是促进国家间贸易发展,保护成员国动植物健康,减少因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消极影响。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2、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全世界有9个区域性植保组织,其中亚太、欧共体和北美植保组织是FAO直属机构。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mission,APPPC),1956年成立,总部在泰国曼谷,现有成员国24个,中国1990年加入。欧洲和地中海地区植物保护组织(anization,EPPO),1950年成立,总部在法国巴黎,成员国43个。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mission,NAPPO),1976年成立,总部在加拿大渥太华,成员国3个。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3、检疫双边协定、协议双边协定、议定书是国际条约的一种,也是最常用的文本形式。双边检疫协定是两个政府间就其检疫业务达成的一致意见,两个共同信守和实施的国际文本,在两个国家内具有法律性效力。议定书是两国间相应的政府主管机构就某一方面的业务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法律效应。备忘录是双边就某事协商,以文字形式记录表述其结果,没有法律效应,是签署协定和议定书的过渡文件。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中美质检SPS会谈三、我国植物检疫法规1、检疫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第一部由全国人大颁布的以动植物检疫为主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具体地贯彻执行检疫法而制定的实施方案,也是检疫法的组成部分。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2)《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是目前我国进行国内检疫的依据。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分布颁布了各自的《实施细则》,还同时颁布了农业和林业上的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物名单;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地方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3)其它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有关对种子进行检疫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的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未经检疫部门许可的邮件,邮政企业不得运递;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1992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列出危险性病虫杂草84种,其中一类的有33种,包括菜豆象、地中海实蝇、谷斑皮蠹等10种昆虫;二类的有51种,其中包括非洲大蜗牛、美国白蛾、稻水象甲、巴西豆象等昆虫、蠕虫、和软体动物30种。2007年,会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包括435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4)检疫对象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