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近期中国农村家族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
杨善华、刘小京
随着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农村原有乡土社会中存在的差序格局出现了理性化的趋势。家族在当今农村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一面,也有家族成员尽量让家族适应现行社会体制和结构以维持其生存的一面。由于对姻缘关系和拟似亲族关系的包容,现今的家族与传统社会中的父系家族在成分和结构上都有了较大的差别。作者更关注"日常生活中的家族"和"事件中的家族";更关注家族成员在日常实践中所进行的"制度创新";更关注在社区知识和文化的背景下,家族成员赋予自己行动的意义。北方农村和南方农村的家族在组织形态、活动方式和外显特征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只有多点的考察才能从总体上把握中国农村家族的现状,全面了解它们对农村现代化所起的作用。
农村现代化作者杨善华,1947年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刘小京,1953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大陆农村(尤其是南方农村)的不少地区出现了家族组织公开恢复活动或家族重建的现象,引起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我们分别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开始介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曾先后考察了陕西、浙江、广东和湖南某些地区的家族组织与家族活动的情况,并对河北某县的家族活动进行了前后长达数年的实地调查。本文就是我们对现阶段我国农村家族问题的一些理论探索。
在中国学术界,有关中国农村家族最经典的定义为:家族是根据单系(父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它是家庭的扩大(家庭是其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社群的社群"。(费孝通:1985,第39页)即家族是按男系血缘关系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组合而成的群体。
基于上述定义,学者们往往将中国农村家族视同于宗族,即所谓家族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组织";"宗族与家族、宗族制与家族制、宗族社会与家族社会、宗族生活与家族生活,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中国宗族(家族)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男性血缘系统的人员关系;(2)以家庭为单位;(3)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区;(4)有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冯尔康等:1994,第7-11页)1
还有一种与上述立场相似的界定与表述。即以"宗族"这一概念来特指南方农村中这一按男性血缘世系聚族而居及按宗法规范结合而成的特殊社会组织。例如,钱杭与谢维扬在《宗族问题
:当代农村研究的一个视角》一文中指出,实体性的宗族组织"是指农村中依据真实的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宗族性团体,具有稳定的组织和对其成员有系统的约束力。其最典型与最极端的表现就是在祖先祭祀、宗族财产、伦理、宗子继承以及参加宗族活动等方面,对于族人有着严格和成型的规定,因而这不同于那些临时的、仅为某一单个的具体行动目标而形成的亲属联合。"(钱杭、谢维扬:1990a)2
另一种著名定义是孙本文提出的。他认为,家族是一个"大"概念。在《现代中国社会问题》中他对家族和宗族的关系做了这样的表述:"家庭为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包括父族同宗的亲属,家族则更由宗族扩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而家族则未必为同姓,盖包罗血亲与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