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诺特包姆案【案情】诺特包姆出生在1881年9月18日,出生地是汉堡,其父母是德国人。按照德国国籍法,他出生时就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设定住所,并把危地马拉作为他的事业的中心。从1905-1939年,他只是有时到德国居住一个短时期。从1931年起,他有时也到列支敦士登,因为他的一个弟弟居住在那里。1939年他到列支敦士登,并在1939年10月依照1934年1月10日的列支敦士登国籍法,申请入籍。依照该法第6条,外国人申请人籍,必须已经居住在列支敦士登至少三年,但有例外情况形时可以免除这个居住期限的条件。列支敦士登王准许他免除这个条件,并在1939年10月13日准予入籍,且于10月20日以列支敦士登政府名义颁给国籍证书和护照。1939年12月1日,危地马拉驻苏黎世总领事曾在他的护照上签证,准许他回到危地马拉。他回到危国以后,即向危政府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簿上说明的国籍改为列支敦士登国籍,并经过危政府批准。此后他在危地马拉恢复商业活动。1941年12月11日,危地马拉同法西斯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他被危地马拉警察逮捕,并被移交给美国军事当局。后者将他送到美国境内拘留起来,直到1946年1月22日才将他释放。同时,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和商店被危政府依照处理敌国人的法律扣押和没收。1946年1月,他向危地马拉驻美国的领事申请准许他回到危国,但危政府予以驳回。1946年7月24日,他又请求危地马拉政府撤销该政府1944年12月20日所作出的取消把他登记为列支敦士登国民的行政决定,危政府也予以驳回。因此,列支敦士登政府于1951年12月10日向国际法院对危地马拉起诉,请求发还他的财产,并且赔偿损害。列国政府的理由是:危国政府把他逮捕、拘留、驱逐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是违反国际法的,而且它拒绝为实施这些非法行为给予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判决】国际法院以“实际国籍”(effectivenationality)作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