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第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第四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第五条学校必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第七条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加工制作销售干鲜野生蕈、发芽土豆、四季豆、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第八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一、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计划及岗位职责; 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个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和卫生状况,组织灭鼠除四害; 三、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相关知识培训; 四、建立并管理食品安全档案; 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进行统一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食堂环境卫生管理; 三、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食堂人员健康状况和晨检管理; 五、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从业人员培训及培训档案管理; 九、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云南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规定一、从业人员必须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二、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三、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四、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六、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索证索票,并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台账登记。二、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学校食堂,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四、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仓储管理规定一、仓库管理人员应随时随地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不得在仓库内烤火、抽烟。二、贮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原料仓库内要通风、防潮、保持干燥。设置防鼠网、挡鼠板等设施。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生食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范围要求,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鲜奶、酸奶、奶油应置于5℃的冷库中保存。奶粉应包装严密,置于干燥通风的常温库中贮存。五、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六、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其它杂物。七、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