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质押权人(乙方):长沙市商业银行金城支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因(以下简称出票人)与乙方签具编号为号的《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乙方为出票人签发的金额为,到期日为年月日,汇票号码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甲方根据出票人的请求,愿意以甲方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质押,作为乙方进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汇票到期日,如出票人未向乙方足额交存票款,甲方同意乙方依法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财产受偿。
第二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三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管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金额大写万元,手续费用、计收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质押财产的折价、拍卖等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协议》及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及其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税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人及投保险种应得到乙方认可,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质押财产的净值,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八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九条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发生损坏、价值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或可能减少的价值担当的担保。
第十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转让质押财产,但转让质押财产所得到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作为质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协议》履行期间出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其不能足额交存票款;
4、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无真实合同商品、劳务交易或是利用承兑汇票套取资金;
5、出票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6、出票人或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赔偿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二条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