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表一)
漳州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文献综述
题目: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姓名: XXX
学号: XXX
系别: 政法系
专业: 法律
年级: 08级
指导教师: XXX
2012 年 03 月 07 日
文献综述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在总结本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的精神,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上规定得过于狭窄,不符合世界上缓刑适用条件扩大化的趋势。尤其是在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上规定得过于笼统,引起了许多争议。同时,对缓刑的程序适用上,亦即在缓刑的裁量上和执行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在裁量上没有引入各方力量参与,在实际执行当中又由于执行机关事物繁杂而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督考察职责。此外,考察的内容也过于程式化和单一化。针对以上几点,本文试从缓刑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着手,对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缓刑考察监督等方面作比较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
二、主体
缓刑制度渊源于英国十四、五世纪普通法中的“恩赐牧师”、“具结保释”制度。现代缓刑制度源于美国,到1870年,马萨诸塞州议会将缓刑这种方法法律化,即《缓刑法》,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缓刑立法。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将缓刑作为一切犯罪行刑的一种制度。在我国,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加以采用是在清末立法时。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惩治贪污条例》,首次规定了新中国的缓刑制度。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设专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的缓刑立法和司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给犯罪分子以改过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表现;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相结合的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应用中的体现。缓刑制度在对某些犯罪的惩罚上可以收到比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缓刑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主要有:;;;。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司法制的缓执行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由于还存在着一些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由于我国是一个重刑主义色彩比较严重的国家,以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代表的轻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偏低,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刑倾向,因此,符合适用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要少得多。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犯罪情节轻微并真诚悔悟的未成年犯罪人被排除在适用缓刑的范围之外。这显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
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为:(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规定对缓刑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