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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兵役行政处罚处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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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兵役行政处罚处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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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启东市兵役行政处罚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兵役执法工作,规范兵役行政处罚处理,保障和促进本市兵役机关和业务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本市兵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兵役行政处罚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一)严格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办理,不得借故推诿,不得放弃法定职责;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予以说明或解释,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二)符合法定程序。对兵役违法行为依法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查处违法行为,要坚持先取证后处罚。对依法作出的决定,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三)有效固定证据。收集证据要齐全、完整。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取得能够准确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四)决定合法适当。兵役行政处罚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行政决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处以本镇(乡)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的;,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或故意外出的;,外出不归,并拒不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复检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打耳孔、降低视力等故意损害身体的手段拒绝、逃避征集的;、近视、色盲或伪造病历、谎称病史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逃避征集的;、逃避征集的;,以种种借口拒绝、逃避入伍的;。受到前款处罚的适龄公民,仍然有义务服兵役。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就业或复工、复职,不得办理出国出境或升学手续。第四条入伍后出现消极服役言行或以各种手段对抗服役,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除名或作退兵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在两年内不得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就业;不得办理出国出境或升学手续。市政府可以对其处以本镇(乡)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五)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