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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据法票据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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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据法票据法.ppt

上传人:ouyangxiahe 2019/9/7 文件大小:1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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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七章票据法*1学习要点理解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熟悉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伪造和变造、票据丧失与补救的内容掌握汇票、本票、,某麻纺制造厂与某设备厂签订了购买设备合同,价款共计5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麻纺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款项的二分之一,剩余的货款用远期汇票支付。3月3日,麻纺厂向设备厂出具了一张付款人为某工商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该设备厂,金额为250万元,付款期为出票后3个月。为防止所购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麻纺厂出票时还在票据正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同年3月20日设备厂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某钢材厂。同年6月5日,钢材厂持票提示付款,承兑银行以该汇票已由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Date76月6日,钢材厂持票要求出票人麻纺厂偿付票据款项,麻纺厂也以该汇票已由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同年6月15日钢材厂以汇票承兑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兑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票据责任。问: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其后手又进行了背书转让,那么,接受转让的持票人是否能够享有票据权利?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于2006年7月23日从大兴金属厂购买铝合金,价值200万元。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商业汇票。2006年7月24日,顺畅玻璃厂向大兴金属厂出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付款人为某商业银行。后大兴金属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星河家具店,星河家具店在接受该汇票时,要求大兴金属厂提供票据保证。大兴金属厂于是就找到在市财政局任职的王某。王某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在该汇票上记载以市财政局为票据保证人。星河家具店于2006年9月10日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遭拒绝,理由是顺畅玻璃厂在其银行的存款不足200万元,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票款。星河家具店持退票理由书,要求市财政局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市财政局认为自己属于国家职能部门,所为的票据保证无效,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ate9星河家具店在向出票人顺畅玻璃厂和背书人大兴金属厂请求偿付票据金额未果的情况下,将市财政局、顺畅玻璃厂以及大兴金属厂诉诸法院。问:市财政局作为国家机关,对该商业汇票的保证是否合法有效?相关法律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