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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价值分析—应然与实然的无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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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价值分析—应然与实然的无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乐死的价值分析—应然与实然的无奈
【摘要】本文从法理角度出发,对“安乐死”进行了系统的价值分析,推导出“安乐死”必然合法化的结论,并且对相
应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说明以揭示“安乐死”法律化后的局面。
【关键词】安乐死;价值分析;医学伦理;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1007—9297(2004)03—
0189—06
analyses on legal principle of euthanasia—dilemma between realism and bin .law schoo1 .whuhan uni—
versity,430072
【abstract】from jurisprudence,the article analyses systematically value of euthanasia,consequencely,the conclusion on
euthanasia should be justified was ,the article indicates situation by explaining related legal relations.
【key words】 euthanasia;analysis of value;medical ethics;right of living

、安乐死与生命权的再认识①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在法理上
的价值不是孤立的,而是表现为“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
团体所赞同的一组价值”②形成的价值体系。这是下文
讨论的基点。那么,生命权在这个价值体系中处于什么
位置?或者说,对生命权的认识会不会直接影响法律观
念的变迁?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出发,法学的最终决定因素
是物质生活条件,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但是,在讨论这
个问题时,我们总是侧重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作用,
而忽略了人的作用。当然,此处的人是具有生物意义与
社会意义双重属性的人。
在医学伦理法制化的过程中,实际上反映了一种道
德人权向法制人权的转化。在这个领域,也仅仅在这个
领域,可以说,医疗法制是基于人的权利。
人权经历了一、二、三代人权观,而生存权始终是人
权的核心与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同样强调了生存权
与发展权。我国《宪法》第37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身体自由权利中
首推生命权,它是公民(乃至一切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的基础。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一就
是要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可见,生命权是人权的核心。
同样,在医学的价值范畴中也居于优先的地位。安乐死
的一切法理价值实际上都是基于生命权而衍生的。所
以,我们应该首先分析生命权。
,作
为国家的一名公民而生存的权利。这是法学上对生命
权的认识。而在医学伦理学上生命的定义是:生命是自
觉和理性的存在,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③
①从医疗手段区分,安乐死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积极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根据垂死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停止无望救
治,“听任死亡”。国内外不少医院实际上早已实施;主动安乐死是采用“无痛致死术”迅速完成死亡,又称“仁慈助死”。
②【美]普拉诺等编著、胡杰译《政治学分析词典》,第187页
③何兆雄等:《医学伦理学概论》,江苏科技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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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则是一个人(作为社会意义的人,其意义应该体
现在个体生命对个人、他人、社会乃至人类的意义上)从
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享有的权利。当一个人丧
失社会意义而只剩下生物学生命时,这个人已经不是严
格意义上的“人”,这也是安乐死的社会基础所在。
,生死之间的界线问题凸现出
来。一方面,传统的“死亡标准”对于“脑死”患者生命权
的判断已经不符合社会意义。①另一方面,传统的生命
权定义也受到挑战。恩格斯曾经说:“生就意味着死”。
生命中是和它的必然结果——死亡相关联起来而被思
考的。生的权利本身就包括了对死亡的选择。“优生”
观念在立法上的确定表明生是可以控制的,②而捐献
遗体,甚至自杀也说明了人对自己生命、身体是有一定
决定权的。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生命权不属于
[1] [2] “自我决
定权”,不过对生命权的限制是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因为
个人主观的生命同时具有社会共同秩序的性质。⑧
。人的生
命不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