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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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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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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理工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2-14浏览量:168【字体:大中小】兰理工发,2009,170号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票据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财务票据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所属单位(除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以外)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财务票据实行统一领购、统一管理。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财务票据的领购、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票据领购、缴销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并将票据专管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第四条本办法涉及财务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1、甘肃省高等院校学生收费统一票据(机打票据)适用的收费项目有: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学费,住宿费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代收款等。2、甘肃省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手工票据)适用的收费项目有:***教育函授、夜大、***脱产学生学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考试费等。3、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单位之间往来专用)主要用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专项拨款、代收其他单位水电费、取暖费,质保金等与其他单位的往来款项。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专用)主要用于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公务借款、代收水电费、取暖费、住房贷款、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等往来款项结算。5、甘肃省兰州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上机(网)费、档案查询费、会议费等服务性收费,提供技术服务、技能培训,以及接收社会企业或其他单位支付的横向科研经费等。6、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适用于已在省科技厅通过认定并在税务局备案,可以享受减免税金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7、甘肃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适合于国有住房出售房款收入。8、甘肃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用于接受各类捐赠业务。9、甘肃省医疗卫生单位挂号票据、甘肃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票据)、甘肃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收费票据(手工票据)分别用于校属医院挂号收费、门诊收费及住院收费。10、甘肃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收入等上缴业务。11、以上财务票据的适用范围,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财务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领购相关票据。第六条各票据使用单位向财务处申领票据。票据领用严格坚持“旧票不清、新票不领”的原则,财务处根据业务量核定每次领用量。第七条领用票据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空白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票据领用人员应先对整本票据进行清点,如发现有少联、缺份、短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第八条财务处和票据使用单位应妥善存放、保管票据,杜绝遗失、被盗、损毁现象发生。第九条各票据使用单位应严格分清各种票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混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利用票据谋取非法利益。第十条开具票据必须逐项、逐栏一次复写,票据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规范填写,印章齐备,书写工整,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作废票据的各联次要齐全,不得撕毁,加盖“作废”印戳,保留备查,并在票据封面上作登记。第十一条票据开出后发生退款、换票情况时,应在收回原票据后,方可退款或重新开具票据。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