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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 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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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 辩护词.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9/11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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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 辩护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吴某郎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材料,结合庭审情况,现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客观上被告人参与防御、防止“e代驾”等人员冲击本色酒吧,以免误伤客人的行为系其作为酒吧当值安保人员的职责要求。1、 被告人作为本色酒吧的安保人员,案发时正在当值,且其岗位范围正式酒吧的正门,其不存在聚众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吴某郎在本色酒吧276号正门进行防御,防止“e代驾"人员冲击酒吧,以免误伤客人是其作为酒吧安保人员身份的职责要求所在。从本案相关视频等证据可以明显的看到,案发时%代驾”人员多达一百多人,且持有辣椒水、刀、棍等器械将被告人砍伤,如果被告人不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必然导致自身的生命健康受到进一步的威胁,更可能进一步造成酒吧的客人被误伤或导致更为严重的踩踏事件。2、 本案案发时,被告人一直在门口值班,事先并未与白某胜就殴打他人进行了犯意联络。相反,被告人在酒吧门口被动防御的过程中,被“e代驾”人员用***砍伤,是案件的受害者。3、 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斗殴的目的及主观犯罪故意,相反,相关却能证明被告人参与防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即使法院最终认为需要追究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也只是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予以定罪。本案中,被告人只是一般的参与者,并不是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属于积极参加者。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郎既不是纠纷的制造者,也不是组织、策划者,其只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安保人员,在上班期间服从领导的安排,保护酒吧客人免受“e代驾”等人员的冲击而受伤。在防御的过程中,也没有主动出击,随意殴打他人。相反,在被动防御的过程中反而被他人砍伤,成为本案的受害者。纵观本案证据,并无任何实质证据或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存在积极参与行为,是属于刑法规定的“积极参加者”,因此辩护人认为不应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其也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由于被他人砍伤而被送往二沙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