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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1)津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住所地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文家湾社区金鱼岭广场28号。负责人蒋学锋,该社主任。被告彭某某,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以下简称窑坡渡信用社)与被告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小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窑坡渡信用社诉称,2008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2009年12月18口到期。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09年12月31日,本金一直未还。到2011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原告方可多方体谅。经审查,2008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2009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09年12月31日日,本金一直未还。到2011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被告彭某某当场向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支付本息共计5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5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二、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页无正文)审判员邓小华二O—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高岚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1)仙民二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仙民二初字第860号原告仙桃市XXXXXXXXo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钟XX,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XX,该社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XX,男。原告仙桃市XXXXXXXX与被告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喜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XX、代理审判员周X组成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桃市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桃市XXXXXXXX诉称:2008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XX向原告仙桃市XXXXXXXX借款30000元,还款期限至2009年10M2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10月24日向被告发放借款30000元,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