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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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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采字〔2007〕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
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包括分散自行组织采购和分散委托采购两种类型。其中分散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采购;分散委托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按照单位内部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批,应当遵循“授权合法、职责明确、情形适当、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方式的选用和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五条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批申请,应当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
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方式审批申请原则上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但应当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事先约定。
    第六条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核审批工作,经授权后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其中各级财政部门的采购类型审批权限应当经省政府授权;县级财政部门的采购方式审批权限应当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授权。
    第七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取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章适用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二)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