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消费者保护与惩罚性赔偿制度
李友根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
目次
一、讨论的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二、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原理
三、多倍赔偿制度
四、结论
一、讨论的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一)法条的解释与修订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行法)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
(1)2009年版
第6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0倍以内的赔偿金。”
(2)2012年版
第5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至少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2013年版
第54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4、其他法律
2009年《食品安全法》
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09年《侵权责任法》
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07年《劳动合同法》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总结与比较
法律版本
赔偿之一
赔偿之二
最低
人身伤亡
1993年
实际损失
价款1倍
无
2009版
实际损失
价款10倍
无
2012版
实际损失
价款1倍
500元
所受损失3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2013版
实际损失
价款2倍
500元
所受损失2倍以下赔偿
食安法
实际损失
价款10倍
侵权法
实际损失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司法的混乱与理论的争议
1、知假买假的第49条适用
(1)支持与反对的理由
(2)症结之所在:法律漏洞与立法本意
赔偿消费者损失、惩罚恶意经营者还是奖励消费者的起诉?
2、《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的适用条件
是否必须有价款以外的实际损害、是否必须证明经营者的明知?
广州中院的判决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价款的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通过对行为人进行惩罚,以实现相应的抑制效果,在判令行为人支付一般补偿性赔偿金的同时,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从惩罚性赔偿立法目的及侵权法原理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请求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其一,销售者明知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二,销售者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本案中原告不符合这两个条件,故不予10倍赔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基层法院的判决:货款就是损失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经营的食品,被告明知产品过期而销售,违反了法律规定,已构成侵权行为;原告花费了人民币190元购买了此产品,却无法食用,产生了货款损失。原告据此提出十倍货款的赔偿,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一(民)初字第485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