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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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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资料.doc

上传人:ouyangxiahe 2019/9/1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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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和《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南府办〔2017〕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等活动。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客运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网约车日常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公安、工信、商务、工商、发改委、质监、规划、税务、物价、劳动保障(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对网约车客运进行管理。第四条网约车按照总体动态调控的原则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更好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第七条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拟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另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含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及线上调度软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线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线下安全经营生产管理等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含驾驶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