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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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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nzct26 2019/9/13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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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23日以粤安监〔2013〕17号发布自2013年2月23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第八条在正常作业条件下产生或存在于单元内的危险化学品纳入辨识范围。同一设备或场所重复存储多种危险化学品时,按临界量最小的危险化学品来进行辨识。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按照数量最大原则,根据《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指南》(附件1)辨识方法确定。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应当严格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形成辨识报告。辨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的依据; (二)辨识单元范围; (三)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四)危险化学品每年存放时间、存放次数以及存放位置、使用情况等; (五)确定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的说明; (六)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开展辨识的计算过程及结论。 第三章评估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