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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engwaifai1314 2019/9/14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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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用车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公务车包括公司所辖所有公务用车。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公务车统一管理及调度的责任部门,车辆管理专责负责车辆调度、车辆维修保养、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公务车辆统一由公司小型汽车(货车)驾驶员(下称“驾驶员”)负责驾驶。第四条 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第二章 公务车档案管理第五条 车辆管理专责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如保险单、纳税缴费、维修保养记录等)。第六条 车辆管理专责负责建立、更新和保管公务车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一) 车辆牌照变更、改装、改造等情况记录。(二) 车辆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三) 车辆保险记录。第三章 公务车使用管理第七条 申请用车需填写《用车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各项要素后,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主管领导----车辆管理专责审批后,安排车辆。特殊情况需致电综合部车辆管理专责或部门负责人,许可后可先行出车后补填《用车申请单》。第八条 节假日、休息日、夜间用车需填写《用车申请单》,并电话联系车辆管理专责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出车。《用车申请单》于工作日返还至车辆管理专责。如遇无法联系至车辆管理专责或部门负责人时,公司值班领导可暂时行使车辆调派权限。第九条 根据路程远近划分,前往牛家镇、周家镇等距公司 10 公里内区域为镇内用车,《用车申请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由车辆管理专责审批;前往哈尔滨市、五常市等距公司 10 公里以上区域为长途用车,《用车申请单》按流程审批至综合部负责人;遇到暴雨、暴雪、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恶劣天气,原则上不予出车,特殊情况必须出车的,需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出车。第十条 用车人员中带车人为该次出车负责人。驾驶员需按照申请单据上填写的目的地规范行驶,变更行驶线路或增加目的地需由带车人向该次用车最终审批人申请,同意方可执行,并在返回公司后补齐相关手续。第四章 公务车保养、维修及交通事故管理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负责做好公务车日常保养(一) 确保车辆内外清洁。(二) 确保汽油、玻璃水等必备消耗品存量充足。(三) 定期检查公务车消防设备和应急设备。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专责负责做好公务车定期保养(一) 定期检查车辆、统计、报销费用情况。(二) 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对车辆进行保养,到指定的正规修理厂对车辆进行保养。(三) 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车辆检验、购买商业保险、交强险及缴纳车船使用税等工作。第十三条 公务车故障维修处理(一) 驾驶员发现公务车有故障或异常时,及时告知车辆管理专责。车辆报修填写《车辆故障处理单》(见 Error!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二) 车辆管理专责确认故障后,提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处理公务车故障。(三)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手续的,必须电话请示,并在 3 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四) 公务车维修必须在指定正规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凡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在正规修理厂外维修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第十四条 违章、交通事故处理(一)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法(如闯红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