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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基础知识.doc

上传人:JZZQ12 2019/9/15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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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贷基础知识与实务  (一)信贷的概念 信贷是一种借贷行为,它是以偿还本金和付息为条件的特殊价值运动。 银行信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信贷,是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等信用业务的总称,包括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广义的银行信贷与银行信用为同义语。狭义的信贷,就是指银行发放贷款。 1、资产业务:放款业务、投资业务(银行投资业务的目的:获取利润、分散风险、保持流动性)。 2、负债业务:自有资金、存款、其他负债业务。 3、中间业务:支票、汇兑、信用证、代收、信托、代客买卖、同业往来、咨询、电子计算机服务等。  其中前两种为信用业务,后一种为服务业务。    (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管理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巴塞尔协议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即资本总额度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银行的资本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核心资本由银行股本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开储备组成。(应占资本的50%以上);附属资本主要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账储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等。 2006年底我行重组成功后,资本充足率已达到这一规定。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6、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5%;呆账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2%。(这个指标经常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而发生变动,最近要求不良贷款不能超过10%,%) 巴塞尔协议是1974年9月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虽然没有法律约束率,具有很强的自律约束力。    (三)贷款的基本制度     1、贷款的基本原则: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准则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讲的“三性原则”,这也是信贷管理的基本要求。     (1)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信誉等免受损失的可靠性或确定性。其核心就是有效防范并正确处置各类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贯彻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资本与资产损失,增强预期可靠性;另一方面可以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这方面非常重要。     (2)流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可立即无损地迅速运转或变现的能力。流通性要求在合理安排贷款期限的同时,必须作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保持一定的“准备资产”即是一线准备的银行库存现金、央行存款、同业存款,二线准备的有价证券,一线准备加上二线准备为银行总准备,银行总准备减去法定准备金就是超额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减去央行借款成为自由准备金。二是实行负债管理,通过借款负债来满足现金支付需要,不仅仅是通过流动资产来满足流动性要求。(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英国,但以法律制度形成则始于1913年美国的《联邦储备条例》)     (3)效益性;是指商业银行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获利能力。效益性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主要动力,遵循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增加银行资本,扩大资产规模;二是可以提高银行信誉,降低筹资成本;三是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四是可以进一步增强银行的竞争力。 银行的三性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矛盾。三者矛盾表现为:追求流动性、安全性,往往效益性低;反之,追求效益性,就要把资金按放到收益较大、风险较大的长期投资项目上,这又会给银行的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带来威胁。但从长期来看,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三者之间又存在着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统一关系,流动性是实现安全性的必要手段;安全性是实现效益性的基础;追求效益,是安全性与流动性的最终目标。因此,我们应把三者统一协调,取取最佳组合,即在保证安全和流动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效益。 2、我行现阶段贷款“十不准”: 1)不准发放人情贷款、命令贷款(包括银承); 2)总行机关不准干预支行贷款(含银承),但可推荐或介绍; 3)不准发放资金回行率低于10%的贷款; 4)不准向市区以外的企业发放贷款,但可以开票或者是贷票结合; 5)不准区别对待,要一视同仁; 6)不准个人说了算,要集体研究; 7)不准“一刀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8)不准越权和化整为零; 9)不准自定政策,扰乱经营; 10)不准出现银行承兑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