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自 2004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从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广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另行制定。目录相关会议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三章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六章 工资扣减第七章 最低工资相关会议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三章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六章 工资扣减第七章 最低工资·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最新事件 2004 年 8 月 27 日深圳市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9 月 24 日广东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9 年 5 月 21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9 年 7 月 30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 行政区域 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 劳动保护费 ;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 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 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六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 、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 工资支付制度 ,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