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23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6-02【生效日期】1994-06-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3月26日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研古城保护管理  第三章历史文物保护管理 第四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级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弘扬民族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范围,包括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大研古城、古建筑、古文化遗产遗址和风景名胜园林。  第三条第三条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的方针,在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原来总体布局、形式、风格特点的前提下,进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必要的保养、维修、改造。  第四条第四条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由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与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同时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保护资金,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  第六条第六条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第七条在保护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大研古城保护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特色的大研古城,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其原有的总体布局、形式、风格和风貌。城内房屋建筑、道路、水系的保养、维修、改造、重建工作,都必须坚持保持原状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建筑密度,禁止新建与其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  第九条第九条大研古城分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四方街、木家院、翠文巷、黄山段、官院巷、金星巷、光碧巷、密士巷、积善巷、兴仁上段、兴仁中段、兴仁下段、文智巷、石牌坊遗址、人民广场、白马龙潭、黑龙潭、大佛寺、普贤寺、狮子山等及其附属建筑物;二级保护区为:城内主要中心街道、水系及其附属建筑物;三级保护区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地段及其建筑物。  一级保护区为严格保护级,在该区内房屋和设施整修、新建和功能配置调整,都必须保持原状;二级保护区为风貌保留级,凡与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不在该区内建设,确需改建、新建的建筑物,应与相邻部位的风貌相一致;三级保护区为风貌整理级,该区内可以进行与古城环境相协调的建设。  第十条第十条大研古城内的建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改建,不得任意损坏、改变其原来的形状和特征。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重建的工程,必须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大研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维修、改造、重建、新建的工程,必须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取得许可证以后,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保护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大研古城的周围,建立保护性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在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新建的建筑物,不得高于大研古城内古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大研古城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坚持统筹规划、合理疏散的原则;在大研古城外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新居民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逐步调整大研古城内的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因地制宜地分别建立民族文化区、传统工艺制品区、民族风味食品区、旅游观光区等街区。  在大研古城内不得新建有污染、公害的企业,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加强大研古城道路保护与交通安全管理。古城内街道,除了经批准的生活、卫生、消防、市政等特许用车外,小型机动车辆必须在限定时间内通行,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加强大研古城水系的保护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加固和保养河堤,清除河床淤积,保持河水洁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