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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考试知识点《期货法律法规》:设立分支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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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考试知识点《期货法律法规》:设立分支机构.docx

上传人:ipod0b 2019/9/17 文件大小: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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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年期货从业考试知识点《期货法律法规》:设立分支机构————————————————————————————————作者:————————————————————————————————日期: 2016年期货从业考试知识点《期货法律法规》: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注:原为拟迁入地。(一)申请书;(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文件;(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报告;(四)申请日前3个月风险监管报表;(五)分支机构设立方案;(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期货公司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将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业务需要。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终止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期货公司应当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决议文件;(三)关于处理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二)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具有完备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隔离风险;(四)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三)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报表;(四)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有关资金划转以及结购汇手续。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清退或者转移客户。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