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品质管理之重大不良责任判定处罚办法
目的:为提高生产制程品质,降低生产不良率,加强全员品质意识,预防不良现象的再次发生,确保本公司所生产之产品均能品质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范围:公司各生产单位均适用之。
重大不良之界定:
当制程中出现整批性不合格品,经品保部主管(含)以上干部裁决为NG时,属重大不良现象。
当制程中出现部分不合格品,其不良数量在50PCS以上及返工工时在10小时以上者或该制程段不良率超过预定不良率时属重大不良。
,发现不能满足客户订单数量,属重大不良。
重大不良开立:重大不良由统计分析人员开立《重大不良检讨表》。
责任判定方法及处理:
所有重大不良责任归属由品保部主管(含)以上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当不良原因为原材料不良,且生产时已事先报备或只有生产后才能明确属材料问题时,不良责任属IQC和供应商承担。
重大不良责任单位对责任判定有异议时,可备齐书面资料在2日内向品保部申诉,但不能拒绝接收《重大不良检讨表》。
重大不良责任单位向品保部申诉不能通过,但仍有异议的,可在2日内备齐书面资料向副总以上干部申诉,由副总经理或总经理裁决。
各单位对重大不良责任无异议时,须在3日内完成《重大不良检讨表》,交回品保部,申诉裁定后的责任单位须在裁决后2日内完成《重大不良检讨表》并交回品保部。
责任处罚:
各单位每月重大不良次数3次(含)以下,不予处罚。
各单位月重大不良次数超过3次,超过部分每次重大不良扣罚该单位绩效考核5分。
同一原因之重大不良连续发生3次(含)以上,该责任单位绩效考核扣10分。
拒绝接受《重大不良检讨表》或拖延时间超过期限仍没交回《重大不良检讨表》的,对该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小过一次处罚。
对因原材料不良导致生产单位发生重大不良的,同一材料连续三批发生重大不良现象,则由采购部对该原材料供应商处以500以上5000元以下扣款处罚。
相关附件:
《重大不良检讨表》《品质分析日报表》
8、本办法自批准发行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品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