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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kt544455 2019/9/19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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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规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深水航道的效能,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以下简称北槽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本办法中所称的“北槽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总长约43海里。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设标宽度550米,D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设标宽度500米。。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四条富余水深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第五条最大吃水(一)本办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二)由北槽航道进出的船舶,其实际淡水吃水除需满足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外,还应考虑其航路前方其它航道、码头前沿以及航道与码头连接水域的水深条件,合理装载,任何时候均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三)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可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进)(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进=+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进口)。(四)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即为当日该潮水中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出)(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出=+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第六条船位报告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VHF向上海吴淞VTS报告船名、船位、动态、船舶最大宽度和最大淡吃水。(一)船舶进口经过D3/D4浮时,用VHF09频道报告;(二)船舶出口经过圆圆沙灯船时,用VHF09频道报告;经过D3/D4浮时用VHF08频道报告。第七条通信及信号(一)船舶应保持VHF的有效值守。VHF09频道为北槽航道VTS工作频道;VHF06频道为长江上海段航行安全频道。(二)船舶进入北槽航道应检查AIS工作状态并输入正确信息:船名、呼号、MMSI、船长、船宽、吃水、总吨、载重吨、起始港、目的港等。(三)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作业和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在北槽航道内正常航行时,应显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相应号灯、号型。(四),、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最大宽度40米以上的集装箱船舶和其他船舶进出北槽航道,应显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限于吃水船舶的号灯、号型。第八条交会(一)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时,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