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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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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19/9/20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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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 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第三章资质管理第五条  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第六条 承储资质申报方式。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第七条 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三)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四)场区布局平面图;(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六)养殖场 10 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畜舍(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第八条 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三)库区布局平面图;(四)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六)储存冻牛羊肉的清真冷库需提供清真冷库证明。第九条  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申请企业进行承储资质初审;中央企业对其下属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推荐。第十二条  商务部建立储备肉承储资质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肉类产业政策;(二)从事肉类产、加、存、销、研及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公证诚信,负责务实;(五)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专家通过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和部门邀请等方式产生。第十三条 商务部组织召开储备肉承储资质专家鉴定会,鉴定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第十四条 鉴定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视频材料实行鉴定打分制。活畜储备资质鉴定的重点是:企业规模(基础母畜数量、活畜常年存栏量和育肥畜数量)、生产和消毒设施、兽医室和药房、病畜隔离室、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内容。必要时,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定。第十五条 鉴审结论分为合格(A 级、B 级)、不合格。80 分以上(不含 80 分)为合格 A级,60 一 80 分为合格 B 级,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为不合格。第十六条  鉴定合格的企业将获得中央储备肉承储资质。第十七条  储备冻肉冷库的申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