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教育局成卫发〔2009〕134号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县卫生局、教育局,市直属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机构:现将《四川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4号)转发你们(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关系到每个学生的身心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和发展,各区(市)县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并落实《管理办法》。二、确定定点体检医疗机构。承担各中小学校健康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学校所在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办法》中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和条件要求指定或认可。三、加强措施,有效落实(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每年为中小学生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学生健康数据纳入区县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健康档案信息给予记录。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100%。(二)各区(市)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体检定点机构的组织协调,并加强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三)各中小学生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制定相关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制度,认真组织落实。由医院主要领导亲自抓,确定专人负责,配备专业人员、完善体检设备、设施、科室和场所设置;按照报告单反馈时限,做好学生体检个体报告单、学校汇总报告单、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相关工作;并根据诊疗、院感相关制度规章做好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加强对人员的考核,确保体检报告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四、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学生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执行。五、工作督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及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完成负责学校内中小学生体检工作。各区(市)县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及卫生保健机构的督导工作,每年度不少于一次。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教育局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4号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现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教育厅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2009年8月24日印发)附件:四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和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二)各地中小学校每年应为中小学生安排一次健康体检。(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四)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二、健康体检项目(一)病史询问。(二)体检项目。:心、肺、肝、脾;:视力、沙眼、结膜炎;:牙齿、牙周;: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身高、体重;:血压;:(1)结核菌素试验*;(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注:“*”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一)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汇总报告形式向学校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